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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对超出约定限额和笔数的,可办理转账业务。
25.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24.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单位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确认后方可转账。
23.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22.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对超出约定限额和笔数的,需通过网上转账。
21.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对超出约定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20.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19.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
18.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
1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