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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年。
35.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黑名单中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
34.对于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33.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32.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30.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29.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入网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28.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服务。
27.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