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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5×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242.银行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账号。
241.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24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电子货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239.对于被公安机关通报配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不力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将会同公安机关约谈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倒查责任落实情况,列为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238.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所有电子渠道的转账操作界面设置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
237.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和柜台醒目位置张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并提醒客户阅知。
236.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报文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报送实际交易的特约商户信息和收款方、付款方信息,并向客户准确展示商户名称或收款方、付款方名称。
235.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234.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