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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267.对于被公安机关通报配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不力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将会同公安机关约谈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倒查责任落实情况,列为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266.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所有电子渠道的转账操作界面设置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
265.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和柜台醒目位置张贴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示,并提醒客户阅知。
264.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报文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报送实际交易的特约商户信息和收款方、付款方信息,并向客户准确展示商户名称或收款方、付款方名称。
263.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262.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261.清算机构应当强化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参照国际标准及金融行业标准制定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制度。
260.对于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259.对于连续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