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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995.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94.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银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相关资料保存、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
993.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法》执行情况。
992.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办法》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991.银行发现账户持有人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信息变更且表明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可能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尽职调查。(重新获取持有人声明)
990.对已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账户持有人再次申请开立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的,银行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989.银行以账户持有人为单位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应在同一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银行法人、外国银行分行在同一管理行开立的不同金融账户之间共享尽职调查结果。
988.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机构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但其自被要求提供之曰起三十日内未能提供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987.对需开展尽职调查的存量机构账户,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且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无需进一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