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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36.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1335.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1086.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995.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94.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银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相关资料保存、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
993.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法》执行情况。
992.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办法》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991.银行发现账户持有人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信息变更且表明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可能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尽职调查。(重新获取持有人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