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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消极
134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
134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133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36.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1335.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1086.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995.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