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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账户持有人不应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
1347.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1346.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次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1345.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消极
134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
134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133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36.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