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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508.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要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1507.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6.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1378.金融机构因违规情形被国家税务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1377.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12月31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1376.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1375.金融机构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非居民账户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1374.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本息总额。
1373.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三千美元的休眠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