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306.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A
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
B
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C
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D
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 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到本题情境:
* **行为性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行政案件过程中,误拆案外人李某的房屋,这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错误执行)。
* **责任主体**:虽然具体实施行为的是“执行人员”,但他们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根据“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个人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其所属的国家机关承担。因此,赔偿责任不由个人直接承担,也不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张某无过错),更不属于意外事件(这是人为的职务过失)。
**2. 选项逐一解析:**
* **A项错误**:张某是被执行人,但被拆毁的是案外人李某的房屋,张某对此没有侵权行为,也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B项错误**:执行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国家赔偿制度中,通常由所在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而不是由工作人员个人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当然,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对外的赔偿主体是法院。
* **C项正确**: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D项错误**:此事件是由于执行人员的过失导致的违法执行行为,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不应自行承担损失。
**结论:**
该损失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故正确答案为 **C**。
相关知识点:
执行误拆房屋,法院负责赔偿
题目纠错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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