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64.(),不予行政处罚。
A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B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D
有立功表现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们来逐一分析各个选项:
* **A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非直接不予处罚。
* **B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这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该选项正确。
* **C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虽然取得谅解可能在裁量时作为考量因素,但法律条文并未规定此种情况直接“不予行政处罚”。
* **D项: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非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B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 **B**。
相关知识点:
违法轻纠无危害,不处罚
题目纠错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