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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
350
单选题

165.将违反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属于()

A
报案
B
控告
C
举报
D
投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材料来源及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我们需要分析“将违反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什么,以及它不属于什么。 **1. 概念解析:** * **报案 (A)**:是指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的行为。报案人通常不是被害人,也不一定掌握详细证据,只是报告发生了犯罪或发现了嫌疑人。扭送嫌疑人往往伴随着对犯罪事实的报告,因此在广义的立案材料来源中,扭送常与报案、控告、举报并列或交织,但扭送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移交行为,其目的和结果是将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在实际操作和理论分类中,群众扭送嫌疑人到案,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作为案件线索来源之一,类似于报案或举报的后续行动,但在某些语境下,扭送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公民协助司法的行为。然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对比选项 D。 * **控告 (B)**: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扭送人是被害人,这种行为同时也构成控告。 * **举报 (C)**: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扭送人是目击者或知情群众(非被害人),这种行为同时也构成举报。 * **投案 (D)**: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投案的核心特征是“自动性”和“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2. 逻辑推理:** 题目描述的行为是“将违反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 “扭送”的主体是**群众、被害人或其他公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 “投案”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显然,“他人扭送”与“本人投案”在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上是完全对立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扭送,说明其并非自愿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特征。因此,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绝对不属于“投案”。 而报案、控告、举报是从**信息来源**和**揭发角度**分类的。群众扭送嫌疑人时,通常会伴随口头或书面的情况说明,这在功能上起到了报案、控告(如果是被害人)或举报(如果是第三人)的作用,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一种方式。虽然“扭送”本身是一个物理动作,但在法律程序的启动环节,它往往被归类为广义的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伴随行为,或者说它是实现控告、举报目的的一种手段。但无论如何,它绝不可能是“投案”,因为主体不对。 **3. 结论:** * A、B、C 项均可能是扭送行为背后的法律性质或伴随的法律行为(取决于扭送人的身份)。 * D 项“投案”特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与被他人强制扭送截然相反。 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投案**。 **正确答案:D**

相关知识点:

扭送嫌疑人不算投案行为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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