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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各参评机构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日前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报送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若参评机构在本季度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被审计或巡视指出存在服务民营经济相关重大问题,将在原评估档次基础上下调至少一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勉励”是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评估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档。其中“优秀”是指()。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