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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4〕29号),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确需办理超过()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联社)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一户一档、真实完整、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信贷管理及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可以简化或不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每年实地检查频率不低于()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省联社及贷款人信贷管理及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对流动资金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政策类贷款,应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确保()年内完成贷后检查全覆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经贷款人授信审批委员审批的贷款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收回周期较长的,经上一级有权审批人或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