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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合作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担保公司符合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出资超过实收资本()%的,可优先准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合作担保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经过审计且无保留意见。原则上流动比率高于150%,不良资产比率低于()%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经批准仅限于在行社所在县(区)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供应链融资合作额度=上游合作额度+下游合作额度-核心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中上游合作额度=C× ( 1+G1 )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核心企业或下游购货商向行社缴存供应链融资风险保 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购货商融资余额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对单户授信额度 ()万元 (含) 以 下的上下游个体工商户,可办理线上用信业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核心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要通过合作行社代发或者核心企业电费、水费和燃气费要通过合作行社代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具备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以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33号,“各行社经营层应按季度向董(理)事会报告大额贷款经营情况。新增大额贷款不良余额占新增各项贷款余额比率超过 ()的,由行社向所属审计中心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