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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度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504号),制度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人才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黔农信办发〔2022〕71号),合规管理人才库人员分为合规与问责条线人员及业务条线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各业务部门对本业务条线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负次要责任。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异地贷款”是指违反规定发放给行(社)注册地以外的各类经济主体,且使用于当地的贷款(不包含买断式转贴现),具体包括发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个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不在行(社)所在行政县(市)内的客户贷款。市辖区所在行(社)向本市其他区客户发放贷款、系统内职工贷款、新市民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等贷款类业务除外,但监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属地监管部门有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垒大户系列贷款”是指不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致使授信超限额、办理资金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归集使用的多户贷款业务、规避审查审批或风险监测等管理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户相对小额贷款办理、对同一客户以贷收息或增加额度续贷重组“垒大户”、授信管控不严致使向同一实际控制人发放“多头”系列贷款等情形。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操作风险管理中,未按规定开展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离岗学习至停职检查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度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504号),全省农信系统及其员工对省联社制定的制度均承担对外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将制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上传互联网络。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