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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应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投诉顺利解决。应将第三方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在投诉处理台账中完整、详细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时间、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类型、投诉渠道、投诉事由、投诉诉求、处理结果等内容,确保投诉处理台账记录完整、详细、清晰。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综合评价总分结果五级:综合评分 50 分以下;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体系很差,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失或内部控制措施明显无效,存在显著的管理漏洞,经营业务失控,会计记录不可信,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度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504号),制度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人才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黔农信办发〔2022〕71号),合规管理人才库人员分为合规与问责条线人员及业务条线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各业务部门对本业务条线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负次要责任。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异地贷款”是指违反规定发放给行(社)注册地以外的各类经济主体,且使用于当地的贷款(不包含买断式转贴现),具体包括发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个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不在行(社)所在行政县(市)内的客户贷款。市辖区所在行(社)向本市其他区客户发放贷款、系统内职工贷款、新市民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等贷款类业务除外,但监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属地监管部门有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垒大户系列贷款”是指不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致使授信超限额、办理资金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归集使用的多户贷款业务、规避审查审批或风险监测等管理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户相对小额贷款办理、对同一客户以贷收息或增加额度续贷重组“垒大户”、授信管控不严致使向同一实际控制人发放“多头”系列贷款等情形。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操作风险管理中,未按规定开展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离岗学习至停职检查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