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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18 号),贵州农信各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处理同意的,应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各级机构通过典型案件分析、问题通报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尽可能避免同质同类消保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或引发新的风险。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应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投诉顺利解决。应将第三方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在投诉处理台账中完整、详细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时间、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类型、投诉渠道、投诉事由、投诉诉求、处理结果等内容,确保投诉处理台账记录完整、详细、清晰。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综合评价总分结果五级:综合评分 50 分以下;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体系很差,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失或内部控制措施明显无效,存在显著的管理漏洞,经营业务失控,会计记录不可信,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度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504号),制度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人才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黔农信办发〔2022〕71号),合规管理人才库人员分为合规与问责条线人员及业务条线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各业务部门对本业务条线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负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