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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联社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在80%以上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但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的仍然满足达标要求。()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各行社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各行社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贵州农信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19〕514号),行(社)董(理)事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机构合规管理的目标、理念和原则;监事会应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履行合规文化建设职责;高级管层应根据董(理)事会决定的目标、理念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董(理)会报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社)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开展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34号),贵州农信各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信息,不得拒绝、阻碍。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操作风险事件收集人员可以在取得授权后向其他人员透露事件信息。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可以违反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18 号),贵州农信各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处理同意的,应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各级机构通过典型案件分析、问题通报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尽可能避免同质同类消保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或引发新的风险。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应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投诉顺利解决。应将第三方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