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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工程评定及管理办法》(贵改办发〔2019〕25号),乡镇更名、撤并为新的乡镇,各项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省联社市(州)审计中心负责组织核查,合格的报告省联社批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威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黔农信发〔2024〕1号),我省“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是指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全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65号),各行社在支持产业发展上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找准金融服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坚决防止支持产业发展变成“事前一哄而上、事后一地鸡毛”。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服务加快“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农信发〔2024〕5号),全省农信系统各级要持续强化金融服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组织保障,定期研究部署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优化改进服务举措,确保金融服务质效。
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联社的大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超过(含)一级资本净额2.5%或5000万元人民币(孰高)的贷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联社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在80%以上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但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的仍然满足达标要求。()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各行社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各行社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贵州农信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19〕514号),行(社)董(理)事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机构合规管理的目标、理念和原则;监事会应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履行合规文化建设职责;高级管层应根据董(理)事会决定的目标、理念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董(理)会报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社)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开展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34号),贵州农信各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信息,不得拒绝、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