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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产品管理指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85号),所有产品的研发均须严格遵循产品规划、调研、创设、风险评估、市场测试、评审六大步骤,不可任意减少部分环节。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黔农信办发〔2018〕480号),各行社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件或在接到各营业网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急处置专员立即向本行社征信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审计中心以及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黔农信办发〔2018〕480号),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提出建议,制定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方案,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处置方案,并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317号),各行社业务人员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集前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317号),各审计中心、各行社应建立征信异议处理登记簿制度,造册登记每一笔征信异议业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78号),农户和个人类客户档案收集应以纸质为主、电子为辅,法人类客户应以电子为主、纸质为辅。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79号),线上信贷业务一个自然月内,多笔贷款累计用信余额大于 15 万元(含)的,至少在用信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77号),收益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根据《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等类别。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82号),贷款人应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保证意愿、代偿能力进行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