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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暂行)》(黔农信办发〔2022〕81号)要求,业务办理应以物理网点PC端办理为主,手机、pad等移动端办理为辅,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暂行)》(黔农信办发〔2022〕81号)要求,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选择相应产品,查询客户征信报告,对客户进行产品准入风险检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30号)规定,合同签约过程中对于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电子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30号)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调查机制。明确对各类事项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贷款现场调查须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开展。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 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18〕205号,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经营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发 展前景良好的大中小型企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6号,对符合贵州农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上下游小 微企业和个体客户, 由各行社制定标准化、表格式的授信调查、 审查、审批模板,按照统一的模板进行批量营销、集中审批、批 量处理,实行批量授信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关联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黔农信办发〔2023〕36号),计算关联自然人与行社的关联授信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行社的关联授信不用合并计算。()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关联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黔农信办发〔2023〕36号),行社对关联方授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所申请信贷业务授信准入条件,授信担保方式采取本行社股权作质押担保的应禁止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