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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02号),行社通过代收业务为收款人办理资金归集、信用卡及贷款还款等业务,且涉及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应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有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等规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3号),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03号),各行社应建立独立于主营业务的业务台账、财务账簿,并妥善保存。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及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根据《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存款⼈提前通知⾦融机构约定⽀取通知存款的⽅式由⾦融机构与存款⼈⾃⾏约定。
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商业银行应督促中层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
根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2023年),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根据《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规〔2022〕16号),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
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