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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付系统数字证书操作规程(黔农信业发〔2022〕84号),按照运管分离原则,设立数字证书管理岗和数字证书业务岗,管理岗和业务岗执行互斥原则,不能兼岗。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黔农信办发〔2019〕459号),各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6〕464号),单位定期存款的存取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且资金划转账户只能为单位在金融机构依法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代销产品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97号,各行社针对高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应限制其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程度;针对中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可推荐购买中等风险的投资产品;针对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可推荐购买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02号),行社通过代收业务为收款人办理资金归集、信用卡及贷款还款等业务,且涉及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应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有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等规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3号),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03号),各行社应建立独立于主营业务的业务台账、财务账簿,并妥善保存。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及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根据《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存款⼈提前通知⾦融机构约定⽀取通知存款的⽅式由⾦融机构与存款⼈⾃⾏约定。
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商业银行应督促中层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
根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2023年),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