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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拓展商户时,可以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或违法违规宣传广告内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对于谨慎拓展的商户,应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要严把商户准入关,可以利用内部员工账号和身份信息开立商户。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业发〔2023〕85号),贷款发放之前,行社应根据合作协议,落实担保条件。期房抵押贷款应建立期房转现房抵押权登记办理工作台账,进行常态化跟踪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业发〔2023〕24号),各行社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0号),各行社开展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明码标价、客户自愿”的原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付系统数字证书操作规程(黔农信业发〔2022〕84号),按照运管分离原则,设立数字证书管理岗和数字证书业务岗,管理岗和业务岗执行互斥原则,不能兼岗。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黔农信办发〔2019〕459号),各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6〕464号),单位定期存款的存取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办理,且资金划转账户只能为单位在金融机构依法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代销产品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97号,各行社针对高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应限制其购买高风险投资产品,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程度;针对中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可推荐购买中等风险的投资产品;针对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可推荐购买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