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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应急预案(黔农信业发〔2023〕74号),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类事件导致收单业务人员短缺的,可通过备岗人员临时替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应急预案(黔农信业发〔2023〕75号),各行社每年无需定期开展培训。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应急预案(黔农信业发〔2023〕74号),收单业务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调度、及时报告、迅速处置”的原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拓展商户时,可以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或违法违规宣传广告内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对于谨慎拓展的商户,应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95号),各行社要严把商户准入关,可以利用内部员工账号和身份信息开立商户。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业发〔2023〕85号),贷款发放之前,行社应根据合作协议,落实担保条件。期房抵押贷款应建立期房转现房抵押权登记办理工作台账,进行常态化跟踪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业发〔2023〕24号),各行社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0号),各行社开展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明码标价、客户自愿”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