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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 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 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安全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 的能力。
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不得 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 安全保护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 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