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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 )。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 )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15.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确因使用状态良好,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合格并出具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14.( )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
13.建筑起重机械的(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2.安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界定了起重机械设备准入、( )准入、从业准入条件。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后,方可上岗作业。
9.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 )。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