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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根据《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注》(DB33/T0000-2020)第4.0.5条之规定,液化石油气液相钢瓶、气液两相钢瓶以及( )以上气相钢瓶均不得进入餐饮场所。
65.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 )搬离。
64.(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63.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m
62.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 ( )m,
61.居住出租房屋( )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0.居住出租房屋( )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
59.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8.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 ( )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57.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符合下列( )情形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