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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条,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条,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属于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50条,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列车部分)第241条,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第51条,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第51条,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