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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3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3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3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130.生产经营单位的( )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2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的单位或者个人。
12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和操作规程。
127.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罚款。
126.从业人员发现(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