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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01. 盲目 举债、 铺摊子、 上项目 , 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致使国家、 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00.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扶贫脱贫、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明显有失公平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99.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98.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超标准、 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197.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 消费卡(券) 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96.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
195.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 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94.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93.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 拉帮结派、 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 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 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导致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