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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指出,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 并在民主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
21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指出,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 通报、 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 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
21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指出,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
21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指出,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 党的领导干部, 重点是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纪委、纪委派驻(派出) 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
211.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2016 年 7 月 8 日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同时废止。( )
21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规定, 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 干净做事。( )
209.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08. 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07. 泄露、 扩散或者打探、 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纪律审查、 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0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 立项评审、 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