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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党员被依法留置、 逮捕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
27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施行前, 尚未结案的案件,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273.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三个月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272.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
271. 接受、 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70.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应当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党纪处分。( )
269.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
268.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
267.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应当奉公守法。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正当利益不在禁止之列。( )
266.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但可以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