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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破坏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 ) 处分。
75. 从事、 参与挑拨、 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 ) 处分。
74.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 ) 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 )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73.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
72.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还应当在()办理职务、 工资、 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 ) 其党外职务。 ( )
71.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 )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70.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 ( ) 经济损失。
69.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 ) 批准。
68. 党员犯罪,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应当给予( ) 处分。
67.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 依照处分( )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 ) 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