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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一)当设备状态评价为“注意状态”时,应适当缩短巡检周期,做好跟踪分析工作,纳入( )级修。
第111条 质量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作为( )年设备质量运 行状态填入牵引变电所设备履历。供电段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107条 单项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对质量等级 进行评定。质量等级分为( )、合格、不合格。
第106条 设备质量鉴定是为掌握牵引变电所设备整体质量 水平,编制年度运维、修试及大修计划的重要依据。供电段应每年组织( )次设备质量鉴定。
第105条 凡涉及控制、保护、自动装置、交直流系统的回路及配置变 化的缺陷处置,有可能导致全部或部分信号采集、传输错误, 应对关联功能进行( )试验。
第105条 当控制、保护、自动装置、交直流系统的缺陷威胁 到其它系统或设备的正常运行时,应尽快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缺陷消除之前应加强运行监视,防止影响扩大。
第103条 (三)危急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 允许范围的误差, 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随时 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接触网停电、火灾等故障或事故。 危急缺陷应立即启动( )级修。
第103条 (二)严重缺陷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偏离且超过运行标准 允许范围的误差,对人身或设备有重要威胁,短时尚能坚持运行, 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故障的缺陷。严重缺陷要加强运行监视,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必要时启动( )级修。
第100条 (二)定期评价由技术部门集中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 ) 月底前完成,为制定下一年度状态检修计划提供支撑。
第100条 (一)首次评价由技术部门组织开展, 应在新投运设备接管 ( )内完成。状态量信息收集可结合工程验收、交接试验等工 作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