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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操作指引》,以县(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冠名为省(区)名+地级市名+县(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工信办〔2021〕13号),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经贷款人授信审批委员审批的贷款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分类分级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规定的总体目标是: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持续提高金融覆盖率、信贷获得感和服务满意度,确保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