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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
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不少于2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
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正线常规钢轨探伤频率不低于1次/2月,车辆基地常规钢轨探伤不低于1次/年。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对于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线路,或信号系统、车辆等关键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实验,并进行技术交底。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更新改造过程中,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