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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人民警察在具体使用武器时,每遇到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经过实施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这四个递进方式。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民警因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宣布调查结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由人民检察院形成调查认定意见后宣布。
民警因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接到民警异地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配合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人民警察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处置民警可以佩带枪支。二线民警可以不佩带枪支进行戒备,只有在出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所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应当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直接开枪射击。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