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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核销不良资产继续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不因核销而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关于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指导意见》规定,因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造成保证责任灭失的,农商银行可以通过向保证人发出《保证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认可来重新确定保证关系。
根据《关于规范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的意见》规定,对通过资产置换置入的资产两年内难以处置变现的,要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未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置入资产可能形成的减值等,合理确定置入资产的摊销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省联社规定的年限。
核销不良资产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机构和部门披露有关核销资产的任何信息。
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类不良贷款的债务重组,可以经农商银行有权决策人授权后简化程序办理,无须经过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法院裁定,由具有代偿义务的第三人承接债务人(担保人)债务的,农商银行可以与债务承接人另行约定新增授信等附加条件。
农商银行呆账核销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新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对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从严追究,即使各环节经办人调离、内退也要进行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