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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2.1.31考试预约计划()在互联网上公开。
2.1.30申请人申领()准驾车型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2.1.29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参加()。
2.1.2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1.27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1.26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
2.1.25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
2.1.24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1.23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不少于()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