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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37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单选题
2.2.36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单选题
2.2.35办理机动车转入时,车辆管理所应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单选题
2.2.34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单选题
2.2.33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单选题
2.2.32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单选题
2.2.31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单选题
2.2.30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单选题
2.2.29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单选题
2.2.28现役军人(含武警)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