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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
2.2.9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2.2.89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2.2.88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2.87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2.2.86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2.2.85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2.84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2.83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分别为“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不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2.2.8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