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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2.2.9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2.9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2.2.94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2.93申请人不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2.92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2.2.91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
2.2.9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2.2.89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2.2.88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