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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3在记分达到满分后,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2.2.102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2.2.101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2.2.100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2.2.99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2.2.98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2.2.97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2.2.9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2.9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2.2.94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