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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和登记业务,但()除外。
2.1.6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1.5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1.4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1.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_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1.2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和后风窗玻璃()。
2.1.1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1.2.57办理注册登记时,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代替。
1.2.56办理变更备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受理岗应审查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1.2.55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时,应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