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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61车辆管理所应当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受理、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提高机动车登记效率。
单选题
2.2.60对电子化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时不需要更正、补齐。
单选题
2.2.59对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单选题
2.2.58对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得退档,并在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单选题
2.2.57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
单选题
2.2.56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查验、业务受理、资料审查、复核监督等工作,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
单选题
2.2.55办理转让登记时,需要审查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单选题
2.2.54办理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受理岗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销毁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单选题
2.2.53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日期不需要调整。
单选题
2.2.52车辆管理所开展嫌疑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