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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66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从2020年11月20日起,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单选题
3.2.65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不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单选题
3.2.64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单选题
3.2.63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单选题
3.2.62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序号中英文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单选题
3.2.61新能源汽车的使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及纸质材料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不变。
单选题
3.2.60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一律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单选题
3.2.59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单选题
3.2.58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单选题
3.2.57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