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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3.2.69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1次、同一机动车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超过3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并纳入异常业务监管和通报。
3.2.68机动车档案是指实物档案,不包括电子档案。
3.2.67机动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3.2.66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从2020年11月20日起,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3.2.65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不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3.2.64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3.2.63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3.2.62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序号中英文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3.2.61新能源汽车的使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及纸质材料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