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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车辆管理所民警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
3.2.72通过综合应用平台申请核发临时号牌时,系统将自动与部级资源库进行核查比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即同一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3.2.71启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后,临时行驶车号牌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或互联网服务平台核发,也可使用外挂系统核发。
3.2.70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3.2.69对同一机动车同一所有人核发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1次、同一机动车不同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核发临时号牌超过3次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并纳入异常业务监管和通报。
3.2.68机动车档案是指实物档案,不包括电子档案。
3.2.67机动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3.2.66按照《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从2020年11月20日起,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3.2.65商业银行、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不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3.2.64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